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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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大部分是口头约定,所以对于土地流转期限的约定是很模糊的,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纠纷中,根据土地流转方式的不同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而产生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在实际案例中争议较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其中,《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农村承包土地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期限,在合同期内,当事人不能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以上条例可以知道,土地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原土地的承包经营人已经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另外,农村习俗中,当事人相互交换了标的物后交互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当事人双方为约定承包期限,就等于永久性互换,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期限就是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应不支持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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