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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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可以说是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尽管各地对于申请与建设宅基地房屋规定不尽相同,但本村村民在成年并与父母分户后,依法是享有获得宅基地并建房权利的。
实践中,许多村民房屋建设后,许多拆迁部门都会以手续不齐全为由将之定性成违建、甚至会径行强拆,那么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x村的村民,李某在成年后因名下没有分配宅基地,出于生活需要向村委会提出了申请,经村委会公告后同意了李某的用地请求,此后李某遂在案涉地块建设房屋。
2019年11月至12月,拆迁部门(街道办)先后向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限拆违法建筑通知》、《拆除违建通知》。2019年12月底,拆迁部门将李某的房屋建筑与地基全部拆除。
李某不服,遂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告答辩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李某占用地块位于乡、村规划区,经我方调查,确认了李某的用地与建设行为违法,先后向李某进行了多次通知,但李某未自行拆除,我方最后的强拆行为并不违法”。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如果确定了李某占用地块位于乡、村规划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是有查处职权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拆迁部门在本案中却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且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得知,案涉地块尚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因此拆迁部门关于李某占用地块属于乡、村规划区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见,拆迁部门作为街道办,其无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无权责令李某停止建设、更无权擅自实施强拆行为,拆迁部门的事前各种通知、最终强拆行为均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地基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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