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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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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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先生等五人是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某村的村民,原本靠着一亩三分地过着本本分分的农生活,却被突如其来的征地拆迁项目打破。村委会告诉村民县里有一个项目需要征收咱们村的农用地,希望大家积极配合,为咱们村的发展做贡献。村民听后手足无措,村里要征收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不等于割了他们的心头肉吗?他们也曾多次与村里沟通,咨询村里对被征地村民的安置措施和补偿方案,却被他们一口否决了,不过是说些以经济发展为幌子的大义来“安抚”村民。这些村民都没什么文化,更不用说了解与征地相关的法律了。面对村里的托辞,村民显得力不从心,只能眼睁睁看着土地被征收。生活没了保障,政府部门高高在上,老百姓讨说法无门,几经周转,赵先生等一行五人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蓝秦律师团的李文谦和孟文静两位律师,委托他们代理自己维权。
【办案剪影】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李律师和孟律师接受赵先生等人的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在得知村委会协助实施该征地项目时并未出具任何与项目相关的公文信息后,李律师和孟律师帮助当事人查询各种信息渠道,也并未发现相关部门发布征地审批的公告。很显然,易县政府实施的该征地项目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因为征收农用地关系国计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农用地的征收项目需层报省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较大的还需经国务院批准。李律师、孟律师向赵先生等人详细讲述了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公民权利,并指导他们分别向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厅、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几经周折、补正材料后,终于拿到了县政府关于涉案区块的开发改造决定书。
二、申请行政复议
随着上一阶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拙见奇效,李律师和孟律师趁热打铁,开始着手对政府部门公开的部分公文文件申请行政复议。为了全方位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赵先生等人依法对县政府出具的征地决定和征地批复、县发改局出具的项目核准证申请复议。虽然这些复议申请均以驳回而告终,但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向相关政府部门表明我们维权的决心和毅力,有助于项目的实施部门依法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与相关部门就征地补偿进行协商
经过前一阶段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相关部门主动与赵先生等人就征地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这也是我们前阶段积极维权的结果。申请上级部门公开审批文件,也对下级项目实施部门产生威慑力,促成其与赵先生等人达成补偿协议。
【拆迁律师说法】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这些规定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听证权提供法律依据,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事人唯有先弄清征地项目的始末,方能通过协商、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事业建设之需要,凡涉及征地与拆迁补偿事宜,均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是本次征地过程中,相关单位一直未将土地征收补偿事宜告知委托人,通过向相关部门咨询得知,涉案区段开发改造项目对于委托人所在地的土地进行征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但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李律师和孟律师利用过硬的专业技能和无微不至、耐心的法律服务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财产权益,得到五位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事后,其中一位当事人的房产建筑也划入征收范围,他毫不犹豫的想到了李律师和孟律师,并进行了委托。李律师和孟律师是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相关业务的专业技能过硬的律师,从事征地拆迁方面律师服务业务已经十多年。良好的口碑、专业的服务是二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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